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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6-0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1日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优化四项结构、实施四个专项行动、强化十项保障措施,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调整优化四项结构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源头管控。完成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石化、焦化、建材、有色、钢铁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实施《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创新监管方式,建立“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排查整改责任,发现一户,整治一户,确保“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基本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重点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6.推动产业集群升级改造。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布局,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开展应急绩效B级以下企业提升A级行动,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推进重点企业提升改造。力争2020年关中各市(区)至少实现1—2家B级以下企业提升至A级,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关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关中地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较2015年实现负增长,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较2015年明显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参与,关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8.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关中地区整村推进散煤治理,扎实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2020年采暖期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关中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关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实施中长距离供热,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现供热改造(含高背压改造),力争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全部释放。依法加大化石能源热源点和小火电关停力度。原则上热电机组供热覆盖范围内,已实现供热能力替代的燃煤等化石能源供热锅炉全部关停或转为调峰备用。2020年年底前,依法关停热电比未达到热电联产标准或能落实替代热源的10万千瓦以下燃煤火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关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0.确保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运行。巩固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成果,确保采暖季期间已改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站稳定运行,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燃煤集中供热站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实施锅炉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巩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成果,陕南、陕北地区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确保陕南、陕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继续巩固关中地区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成效,在清洁能源保障的前提下,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对不具备拆改条件且长期封停不再使用的燃煤锅炉和已实施“煤改气”改造但天然气供应暂不稳定保留应急备用的燃煤锅炉,在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加强煤质监管。严防劣质燃煤散烧,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的洁净煤符合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和果树枝等原料利用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关中地区力争达到95%。〔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严格落实“以气定改”政策,新增天然气气量优先用于居民生活用气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关中地区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期间实行“压非保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15.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2020年关中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25%。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力度,2020年采暖季前,电力、焦化、电解铝、钢铁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并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关中地区达到5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中铁西安局集团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6.推进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完成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基本完成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2020年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2万辆。〔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关中地区使用比例达到80%;关中地区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年底前,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西安局集团、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工程机械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3.严格城市建筑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体系。城市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渣土车完成密闭化改装改造,达到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要求,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4.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城市周边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城区、城乡接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6.严控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落实《陕西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开山采石、粘土砖厂专项整治为抓手,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为重点,全面开展各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加强矸石山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8.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实施四个专项行动

(一)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29.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关中地区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0.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关中地区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1.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积极开展石化、化工、水泥、焦化、有色、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实施VOCs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32.系统推进VOCs污染整治。落实《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年)》,各市(区)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持续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3.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专项行动。

34.深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按照《陕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要求,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实行“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2020年年底前,完成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5.加强评估监督。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实施秋冬季攻坚专项行动。

36.着力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行业、落实到企业。各市(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订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7.加强关中地区联防联控。深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国家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警预报中心三期工程,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完善生态环境、气象等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增雨联合作业试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8.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严格按照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的原则,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十项保障措施

3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加强跟踪督促,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各地落实任务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0.完善经济政策体系。严格落实并适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探索建立省对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量化问责制度。大气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散煤治理、锅炉综合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1.健全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设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关中各市(区)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2.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开展重点区域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鼓励推广“一县(区)一策”试点经验,推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开展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应急管控措施评估、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技术研发和应用等。〔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3.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持证排污管理,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密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4.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督办问题整改。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区域专项督察。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5.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区),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6.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鼓励对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7.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治理成效等。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8.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探索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力量监督。大力推行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居住,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附件:


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黄河流域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减少,长江流域水质持续保持优良。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2%,消除劣V类国考断面。其中,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出省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6.2%,国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纳入国家考核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6.3%左右。

二、重点工作

通过深化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入河排污口、地下水污染、工业聚集区等六项治理,提升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水风险防范三大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水资源配置、制度保障三大体系,积极谋划“十四五”工作,为我省绿色发展提供水生态环境保障。

(一)深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

黄河流域各市、县级政府要紧盯问题断面,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实施“一河一策”和“一断一策”达标方案,不断提升重点流域水质。长江流域要积极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构建河湖滨污染缓冲带等生态屏障,控制面源总氮污染。2020年6月,完成我省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整合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深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围绕饮水安全目标,合理规划布局,开展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针对不达标水源地,持续开展水源地综合整治,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深化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对新发现黑臭水体加快治理,对完成治理的加强保护,实现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强化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形成问题清单,巩固治理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深化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

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与溯源分析。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县城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制定《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定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对已报废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逐步实施封井回填。2020年年底前,整合优化已有监测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镇、工矿企业分布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报送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深化工业集聚区管理。

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运维与联网。加快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和宝鸡蟠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运行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2020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完善城镇排污基础设施,提高污水集中收集效能。针对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制定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推进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污水厂出水口处建设人工水质净化工程。到2020年年底,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优先选用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加快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

促进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20%的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新创建20家节水型企业。〔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大力推广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新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到2020年年底,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陕北、关中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提升水风险防范水平。

加强涉水、涉重金属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尾矿库治理和修复,实行尾矿库闭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省应急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调整优化高耗水行业结构和布局。

优化产业结构,关中核心区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依法依规,持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一)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年底,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2.92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0%、15%。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渭河、北洛河、石川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二)优化制度保障体系。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三)开展“十四五”国考断面分析研判。

根据“十四五”拟新增国考断面位置,明确汇水区域,开展水质监测,收集水质数据,参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查找差距,排查汇水区污染源,建立问题清单。关中重点关注小韦河、泔河、石川河、北洛河中游,陕北重点关注清涧河、佳芦河、无定河上游、黄甫川、孤山川。〔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落实资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市(区)进行预警通报。2020年12月25日前,各市(区)、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考核自查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加快推进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目标要求和任务部署,认真梳理工作落实情况,查缺补漏,建立未落实目标任务清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十六)加严督察考核。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各市(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2020年年底前,市级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每季度公布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根据《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域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3.完成耕地分类划定,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61万亩,严格管控面积达到405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腾退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调查;确定有污染的,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8.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9.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年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0.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尾矿库日常环境监管。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到2020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持续开展以黄河、嘉陵江流域为重点的“清废”行动,巩固2019“清废”成果。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防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巩固较大规模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推进“垃圾围堰”整治。〔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试点示范。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市、县、区推进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结合渭北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示范推广001毫米厚度农膜,提高残膜回收率。创新农膜回收机制,推进渭北果区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积极落实农膜生产经营者回收利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饲料、兽药等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抗菌药物行为。以生猪、奶牛等畜牧业大县为重点,深入开展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项目和健康养殖项目。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咸阳、渭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西安、咸阳、渭南、延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0.加快推进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受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2.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工程实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前要提前报告,工程完工后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等。对县(市、区)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23.各市、县、区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20年12月15日前,各市(区)将年度任务总体完成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省级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2020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汇总并形成全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4.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强化督察考核,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省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对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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